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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05 生效日期: 1991-11-05
发布部门: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逐步实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这几年多是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开发,地产效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城市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滞后、配套水平较低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好。为了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必须大力推进房地产的综合开发。
一、充分认识房地产综合开发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支柱之一。房地产综合开发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搞好城市建设的新路子。实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用设施、基础设施与各项建设的同步发展,有利于加快旧城改造和住宅建设,有利于城市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真正把房地产综合开发作为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使之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事业、改革开放及人民生活服务。
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为指导,进一步深化以房地产综合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逐步做到依靠城市自身条件和地产优势,搞好城市现代化建设。
总的目标是:到“八五”时期末,全省所有城市的房地产综合开发都要有较大发展。到2000年,城市房屋、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本纳入房地产综合开发范围,逐步实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都在经过开发的熟地上进行建设。
在工作指导上要坚持以下原则:
至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第三产业提供方便、搞好服务,促进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至统一规划、统一配套,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组织城市建设,克服零星征地、分散建设的现象,提高城市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功能。
至立足当前、考虑长远,把近期建设与长远规划结合起来。在开发规模和建设标准上,既要与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面向未来,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至以满足群众需要为出发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谋利益。
至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不断提高房地产综合开发水平。
至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并举,住宅区和商业区、工业区、文化区开发并举。当前,以搞好住宅区和商业区的开发为主。
三、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房地产综合开发
      开发的主要形式:一是以房产为主的开发。主要是结合旧城改造,利用原有基础设施搞房屋建设,然后出售或出租。二是地产和房产综合开发。对新征土地进行“三通一平”(水、电、路通,场地平整)、“七通一平”(供水、排水、排污、供气、道路、通讯、电力通,场地平整)开发和各类房屋配套建设,然后出售或出租,使房地产效益同时实现。三是以新区为主的地产开发。在新征土地上搞“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将生地变成熟地后,按其价值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有条件的也可进行旧城区地产开发。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均应由建设部门统一组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沿海开放城市,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进行由外商投资的成片土地开发经营试点。
要围绕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设市城市和县城要统筹安排,从实际需要出发,重点抓好大中型商场、批发市场、商业街的建设和改造;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沿街的建筑,要多搞些商贸营业用房;住宅小区中,要搞好商业铺面房和农贸市场的建设。旅游资源丰富的城市,要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点开发建设商品贸易服务设施。
      要努力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引进和吸收规划设计新技术,鼓励创新、尽快改变目前规划设计水平较低的状况。
四、切实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管理
      房地产综合开发用地,目前以行政划拨为主,同时继续进行土地有偿出让试点。土地划拨的方法是,在计划用地总指标的控制下,单列户头或预留指标,由市、县(市、区)政府统一征用和补偿安置,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建设部门负责开发经营。对零星征地、分散建设要严格控制。已经报批立项的建设项目提前安排用地。要加强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计划管理。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年度计划,在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的计划指导下,由省建委编制,报省计委切块下达给各市地。在实施过程中,不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待建成出售或分配时,按国家有关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规定执行。用于居民回迁用房和小区内小型设施用房不列投资规模。在筹措启动资金方面,金融部门要在信贷上给予优先和优惠;开发单位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售房款、开发费和租金;大中型项目的开发,可以预拨、预收前期工程款。
房地产综合开发,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设市城市和县城可成立由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从事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凡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单位,都要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持证开发。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其主要任务是,在进行各类房屋建设的同时,搞好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和政府指定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综合开发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围绕搞好房地产开发的一些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讨做法,制定具体措施,把房地产综合开发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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