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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社会统筹的报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6-14 生效日期: 1991-06-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
  我省于一九八八年底实现了固定职工退休费用以县(市)为单位社会统筹。这对缓解企业负担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制度改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以县(市)为单位社会统筹,实施范围小,社会化程度低,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差,不能解决县(市)之间负担退休费用不平衡的问题。为此,我们意见,自一九九一年起全省实行以市地为单位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统筹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含中央驻鲁企业),除经国家和省批准暂不参加者外,都要参加所在地的社会统筹。

  二、统筹项目。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除医疗费可暂不纳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都应纳入市地社会统筹。

  三、基金征集。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统筹范围内的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确定统一的提取比例,由企业按时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统筹基金提取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各市地劳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把缴纳统筹基金列入承包内容。

  四、基金管理。统筹基金原则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县(市)应认真执行上级的基金调拨计划。各地要加强对养老基金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或用于投资、贷款。
  实行市地统筹前,县(市)滚存的统筹结余金,留给县(市)作为后备基金,使用时由市、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批。

  五、基金调剂。固定职工统筹基金和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在实行市地统筹后,由市地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调剂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收缴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的30%。调剂方案需报省劳动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后实行。
  一九九一年未实现市地统筹的,要将当年收缴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的30%上缴省劳动局,作为省的调剂基金。

  六、监督检查。各级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企业应如实提供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退休职工人数,以及实际需要支付的退休费用等数据。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核查企业上述项目的有关账目和报表。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的,除补缴和追回多领金额外,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组织领导。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市地统筹,是社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退休职工生活的保障和社会安定团结,政策性很强。各市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计委、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劳动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社会统筹,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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