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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外国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填写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30 生效日期: 1996-09-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1996)10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 
  1995年9月1日,我国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6年4月1日,我局开始受理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出的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为适应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共同细则的要求,现对到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外国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填写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使用中文及英文; 
 
  二、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应当详细填写,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 
 
  三、母语为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 
 
  四、上述规定自1996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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