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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议用地和市政建设配套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22 生效日期: 1993-09-2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
发布文号:
各镇人民政府、光明华侨畜牧场、区府属各单位:
  为确保我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当前协议用地的地价款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取办法通知如下:
  一、宝安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协议使用的地价款标准按深宝府[1993]99号文件的标准先预交(收)30%,并签订交(收)款协议。用地单位按期交款后,区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用地蓝线图,以利进行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其它前期准备工作。
  二、宝安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按深宝府[1993]99号文的标准先预交(收)30%,并签订预交(收)款协议。建设单位按期交款后,区建设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上述地价款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取额度是在市政府未批准新价款之前为保证我区规划国土、建设能正常运转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正式价费标准待市政府批准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再正式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发给用地红线图,或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
  四、属于设区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其计算价费的方法,待市政府颁布新区规划、国土管理办法后按规定处理;亦可根据项目缓急需要,参照本通知办理。
  五、区政府重申,除国土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均无权直接到农村征地;未经区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一切买卖土地和其他非法转让土地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不予承认。不按规定到区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单体建筑报建手续,又不及时补办报建手续的建筑工程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并要按国家关于违章建筑的处理规定,对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关于印发《宝安区一九九三年度协议用地地价和市政建设配套费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光明华侨畜牧场,区府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规划、国土管理,促进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宝安区地价问题的文件尚未形成之前,区人民政府先后颁发了深宝府[1993]99号和深宝府[1993]116号两个文件,对我区协议用地地价和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问题作了临时规定。在此基础上,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宝安区一九九三年度协议用地和市政建设配套费规定》,并经第十一次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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