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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度上市公司配股及红股流通运作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04 生效日期: 1993-05-04
发布部门: 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一、配售与交易
  1.配售原则:坚持同股同价的原则,各公司A、B股配股价应一致,股金到位时间也应一致。只发A股的上市公司和同时发行A、B股的上市公司,计算配股价格的市盈率应基本相近。
  2.交易方式:公众股及定向法人持股的配股权证,在交易所自动撮合系统集中交易。
  国有股及发起人股的配股权证,50%以内(含50%)的部分可在场外由证券商以两边客协议转让形式撮对,并报交易所计算成交量,缴纳手续费、印花税,登记公司予以过户。
  3.上市量安排:公众股东及非发起人股东的配股权证分批上市交易,每批安排四只配股权证。
  4.上市时间安排:为避免配股权证价格的大起大落,交易时间定为15个营业日。
  5.交易单位:配股权证的交易单位与股票的相同,价格升降幅度相同。
  6.配股权证价格:集中交易的配股权证,其价格由市场竞价产生;协议转让的配股权证,其价格由协议双方确定。配股权证上市交易的指导价为该只股票的除权除息价减配股价之差。
  7.零散配股权证:鉴于有不少配股权证及送、配股后有不少零股,交易所尽快开办每月第三个星期六上午的零股及零散权证交易专场。
  8.费用:配股权证交易的佣金、手续费、清算过户费、登记费及印花税,与股票交易相同。
  9.场外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应为法人。转让后,作为发起人,其对该公司最低持股比例不得少于35%。如一家公司有数个发起人,则其在35%以外的转让数额,由发起人之间自行决定各自的份额。
  受让方必须以企业自有资金认购,禁止分配给个人。协议转让的权证受让后只能行使认购,不得再次转让。
  发起人和配股权证受让人在配股权证行使认购半年后,经主管机关批准,行使配股权证认购权而认购之股份,可以在市场流通。
  10.B股配股权证可在市场流通。
  11.公众公司内部职工(含高级职员)配股权证和行使认购权而认购之股份、红股可在市场流通。
  12.各上市公司发起人和定向法人存量股份暂不流通。自1992分红年度始,各发起人及定向法人所得之红股,亦可在半年之后,经主管机关批准,分批转让。
  B股发起人之红股,亦照此办理。
  13.承销商责任:本次配股均由承销商包销,其行使包销责任所认购之股份,在半年后经批准可以流通。

  二、认购
  1.认购时间:配股权证交易结束后20天为配股认购期。
  2.收款方法:发起人、定向法人及协议受让方配股认购由承销商直接收款。对公众配股,深圳本地和异地采用不同的收款办法。
  深圳本地股民:采用新股交款方法。由承销商分别委托各专业银行收款。登记公司负责提供股东资料,并对认购资料进行确认。
  异地股民:直接到托管证券商处办理交款手续。异地登记处向异地证券商提供股东资料。收款之后由异地登记处将认购资料报深圳登记公司确认,并由其向异地登记处发放股份记帐通知。异地股民在规定的期限内凭有关证件到托管证券商处打印股票存折。
  B股收款由B股清算银行执行。

  三、公告
  各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配股说明书》,并在至少一份全国性报刊及一份深圳报刊(异地上市公司另须在公司所在地报刊)上公布。公布时间在配股权证开始交易前15天,以5天为间隔公告三次,提醒股东注意。
  在交易结束,认购开始时,上市公司亦要刊登至少一次公告,促请股东认购。
  《配股说明书》及有关配股权证交易、认购的公告,应在异地登记处和异地证券营业部张贴。
  以方便B股投资者,凡配B股的上市公司,应向B股股东公布经国际会计师审计的1992年度财务报告及境外证券商协助制定的《B股供股说明书》。以上资料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登载,并尽可能在香港的报刊上公布。
  登记公司应在上市公司刊登公告的当天,通知有关清算银行,清算银行即通知各境外证券商,以便境外证券商有充足的时间通知B股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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