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农村体制改革中认真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12-24 生效日期: 1983-12-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各地正在陆续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为了做好农村体制改革中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建区、乡、镇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305号《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和我省鲁政发(1980)174号《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执行,认真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二、在调整行政区划重新命名时,要注意掌握:在一个地市范围内区、乡、镇的名称,一个县(市)范围内村民委员会的名称不要重名。新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要与主地名统一。地名命名要简明确切。不用序数命名,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命名。

  三、新建的区、乡、镇由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提出适当名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层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委员会的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适当名称,经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统一平衡、审查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呈批地名时,可与建区、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的报告同文呈批,不另写报告。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告,上报前,须经同级民政和地名管理部门审查核定,确保无误;呈批报告中的附图,要标明其新命的名称和区划界线以及政府驻地。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发挥地名管理部门的作用。各级地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同级政府管理本地区地名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这次农村体制改革中,要认真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使之符合地名标准化的要求。
  新建(或调整、更名的)区、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的印鉴地名牌,须按照上级政府核准批复的名称和用字刻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