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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四川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31 生效日期: 2000-05-3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0]646号

四川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四川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二滩水电站上网电价(含税,下同)为每千瓦时0.341元,实施中分步到位,2000年暂按每千瓦时0.31元执行。核定四川省宝珠寺水电厂、明台水电厂、红叶水电厂、寰岛发电公司、黑土坡电厂上网电价均为每千瓦时0.32元;核定中外合作经营的成都嘉陵热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63元,电价分步到位,2000年暂按每千瓦时0.3976元执行。 
 
  二、为了解决以上电厂上网电价核定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还本付息的需要,将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64分钱(代购代销电量每千瓦时3.14分)。其中,解决二滩水电站川渝共用输电工程和四川省电网联络线(不含二滩输电工程)的还本付息分别影响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01分和0.5分钱。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将四川省二滩工程建设基金由现行每千瓦时3分钱降低为1.5分钱,在电价外专项收取,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四川省的分配比例不变。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二滩工程建设基金。 
 
  四、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现行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均不变。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不变。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未开征地区不得开征;已开征地区,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不得收取,其它用电征收标准统一电每千瓦时1分钱。上述基金和附加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五、为减轻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惠措施: 
 
  (一)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和铜生产企业的电价,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9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3分钱。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对大工业企业生产规模未扩大、由于生产能力提高而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价格10%的幅度内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价格由省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省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六、以上电价自2000年5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中,中外合作经营的成都嘉陵热电厂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至2000年5月20日之前的上网电价,请四川省政府协调解决。1997年国家计委、原电力部印发的《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57号)同时废止。 
 
  七、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 
  一、四川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四川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三、四川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表一: 
 
 
四川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 
0千伏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 
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02 0.392 0. 
392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594 0.584 0.574三、商业用电 
 0.692 0.682 0.672四、非普工业用电 0.499 0.4 
89 0.479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367 0.357 0.347五 
、大工业用电 
 
     0.382 0.367 0.357 0.347其中:1、电炉铁合金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0.372 0.357 0.347 0.337 21.000 14 
.000  
 
    2、电石 
 
     0.362 0.347 0.337 0.327 21.000 14 
.000  
 
    3、中、小化肥 
 
     0.267 0.252 0.242 0.232 21.000 14 
.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22 0.412 0.402七、贫困县 
农业排灌用电 0.125 0.115 0.105四川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 
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 
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及 
以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 
活用电 0.412 0.402 0.402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0 
4 0.594 0.584三、商业用电 0.702 0.692 0.68 
2四、非普工业用电 0.509 0.499 0.489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377 0.367 0.357五、大工业用电 
 
     0.392 0.377 0.367 0.347其中:1、电炉铁合金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0.382 0.367 0.357 0.337 21.000 14 
.000  
 
    2、电石 
 
     0.372 0.357 0.347 0.327 21.000 14 
.000  
 
    3、中、小化肥 
 
     0.277 0.262 0.252 0.232 21.000 14 
.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22 0.412 0.402七、贫困县 
农业排灌用电 0.125 0.115 0.105 
 
    附表三: 
 
                四川省电网趸售电 
 
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 县以下趸售 1-10千伏 35千 
伏及以上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0.312 0 
.312 0.332 0.332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489 0.4 
89 0.509 0.509 三、商业用电 0.617 0.617 0. 
637 0.637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 0.408 0.398 0.4 
28 0.408 五、农业生产用电 0.362 0.352 0.362  
0.352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085 0.080 0.085  
0.080  
 
 
 
  注: 
  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分。 
  2、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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