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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实施细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08-20 生效日期: 1981-08-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1980]285号文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已印发各地。省统计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制订了《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统计局制订的这个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防止报表多乱,减轻基层负担,省人民政府重申,统计报表要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对于那些重复、烦琐、互相矛盾,或者不符合新的情况和新的经济管理体制需要的报表和指标,要认真加以清理精简。既要保证党和国家必需的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上报,又要坚决制止滥发统计报表,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使统计报表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防止报表多乱,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 统计报表的管理范围
  凡属反映社会经济情况的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包括进度统计)或一次性的(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都必须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
  各级统计部门管理的报表不包括:组织、人事、监察、政法、公安部门发至本系统的纯业务性报表;计划报表;会计制度规定的帐簿和表册;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报表;派人深入基层单位进行典型调查所使用的调查提纲和表式,以及为了研究某项专门问题,指定本系统内个别企业填报的一次性报表或调查提纲。
二、 制发统计报表的原则
  制发统计报表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调查方案的选择要注意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调查效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而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又确能执行的,方可制发。制发的统计报表必须做到:
  (1)简明扼要,不烦琐,防止重复、矛盾。
  (2)采取多种调查方法。凡一次性调查能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全面统计报表。
  (3)精简报告次数。凡月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日报表;
  凡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季报表;凡可三、五年统计一次的,就不要搞年报。
  (4)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可从有关部门搜集到的资料,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5)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以利填报。
  (6)制发报表要事先经过调查或试点,防止脱离实际,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
三、 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
  (1)全省性的社会经济情况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制订,统一下达,或由省统计局与省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下达,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2)省直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坚决改变一个部门内各职能机构自行制发统计报表的现象。凡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应由本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核,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报省统计局备案;凡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应经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报省统计局批准。
  省直各业务部门所属各专业管理机构不得向非所属单位制发统计报表。向直属单位制发统计报表,须经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
  (3)各行署、省辖市统计局根据需要制订的本地、市统计报表,应报省统计局备案。重要的统计报表,报请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行署、市业务部门制订的统计报表,由行署、市统计局按本条第(2)款精神办理。
  (4)县(区)统计局或业务部门一般不再制发统计报表,如确需制发辖区内的统计报表,县(区)统计局制发的报表应报行署、市统计局备案,其中重要的报表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业务部门制订的报表,由县(区)统计局按本条第(2)款精神办理。
  (5)制发统计报表应严格控制,凡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已经统一下达,或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下达的报表和指标,各级业务部门不得重复制发;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补充某些报表或指标时,须经同级统计部门核准。发往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统计报表,更应从严控制,须由统计部门制订或核准,报上一级统计部门备案。
  (6)各级领导机关设立的中心工作办公室、各种临时办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制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须的统计资料,应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如确有需要制发报表,应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7)人民团体、科研机关制发统计报表的审批程序,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 各级业务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其报表内容、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等,不得与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发的有关统计报表相矛盾,并应避免重复。
五、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报表,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对送批和备案的统计报表,如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有权通知制表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六、 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凡未按本规定审批和备案,未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文号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并予以检举。
七、 凡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受表单位都应认真填报。如有意见,可向制表机关反映,制表单位应认真研究处理,但在未修改变动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各级领导机关和政府统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滥发报表的单位,必须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并制止未经批准的报表的继续执行。
八、 制表机关在呈请审批报表时,应附编表说明(或调查方案)及表式一式二份,一份由审批机关批准后退回制表机关,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
  编表说明应包括制表目的、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分类目录、数字来源、调查方法、填报单位、受表机关、报送份数、报送日期及报送程序等,经批准和备案的统计报表在正式下发时,应将颁发文件、表式及编表说明(或调查方案)抄送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
九、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统计报表,对已经过时和不适用的统计报表、指标,应及时废止或者修订。每年检查和清理完毕,应将清理结果报告上一级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以前省发出的有关报表管理的文件,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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