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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23 生效日期: 1992-03-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适应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的需要,进一步活跃我市建筑市场,鼓励竞争,吸引外地先进的施工企业来汕承担工程施工任务,促进我市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服务,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施工企业”,是指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以上(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桥梁道路、港口码头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
二、 外来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承担建设工程任务,除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专业性工程外,均实行招标承包制。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核发《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准许证》后,方可参加投标。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方可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任务。其经营活动归口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规定上缴管理费。
三、 外来施工企业申请注册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1.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企业,应提交所属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的介绍信,省属及省内各市企业,应提交所属建设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经营管理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财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进汕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和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件;
  5.进汕机械设备情况清单;
  6.主要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四、 经批准进入我市的施工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在本市建设银行申办开户手续,方得开始经营。
  企业离开工程项目所在地,应撤销银行帐号,缴销《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和《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
五、 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企业进入我市承包工程,需分包的,必须按国家建设部(1986)43号文的规定办理;需招用临时劳动力的,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招用。
六、 外来施工企业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如有更换,应于更换之日起二十天内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七、 经登记注册的外来施工企业与本市施工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实行平等竞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八、 外来施工企业在汕承担施工任务期间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接受本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其经营活动要与企业在本市注册审定的承建范围的内容相符,严禁超越承建范围承提工程任务;
  3.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4.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不得转让、出租、借用、涂改和伪造证件,不得以非法手段将承建的工程转包给其它单位;
  6.照章纳税和交纳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
  7.注册期满后,需继续在本市承揽施工任务的,要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8.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填报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九、 任何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将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给未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发给本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或个人。
十、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并依照《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 外国及港澳等海外施工企业申请进入我市承包工程的管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28号《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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