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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2-18 生效日期: 1992-02-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92]7号

  第一条  为维护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需向全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需贯彻执行的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和规章;需向海内外广为宣传的有关情况及政策。

  第三条  市政府直属单位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必须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经报请市政府领导或秘书长批准后,由申请单位草拟新闻发布稿,送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审阅修改,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核准。
  新闻发布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负责。

  第四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领导或秘书长主持,或授权办公厅主任主持,新闻由有关单位负责人发布。

  第五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书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向有关新闻单位和部门发出。

  第六条  应邀参加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市属新闻单位,应派记者参加,并报导发布会的内容。

  第七条  市政府系统各单位自行组织并以系统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将内容和邀请参加的新闻单位,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备案。

  第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新闻座谈会,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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