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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9-08 生效日期: 1984-09-08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1984]117号

 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厂矿,各管理区、宝安县政府: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引进先进技术的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精神,制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地办法》。现随文公布施行,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


  附:
  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一、本程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二月八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  条制定。

  二、凡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受方)从外国、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企业或个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供方)有偿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技术,要求享受特别优惠待遇,均可向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提出要求技术鉴定的申请。已向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申请要求鉴定的,不得同时向他方申请要求鉴定。

  三、引进的技术范围包括:
  (一)已取得有效专利权的技术;(简称为甲类)
  (二)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简称为乙类)
  (三)技术诀窍(专有技术);(简称为丙类)

  四、申请技术鉴定当事人,可向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领取和填写“引进先进技术鉴定申报书”。技术引进合同已获市政府批准的,应附合同副本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份;正在申请的项目、应附申请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副本各一份。

  五、供方向受方转让甲类技术,在提出要求鉴定申请时,必须提供该专利说明书和专利证书;有专得权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

  六、供方向受方转让乙类技术,在提出要求鉴定申请时,必须提供请求书、发明说明书、请求权项、文摘和附图等专利申请文件以及该申请的进展情况;有申请权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

  七、供方向受方转让丙类技术,在提出要求鉴定申请时,必须提供有关设计图纸、工艺流程示意图、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检验方法、主要设备名称、简要规格、数量、材料清单和说明书以及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及其他足以证明先进水平的资料。

  八、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在收到供方的申报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根据该引进技术项目的具体情况聘请本市或国内、外的有关专家对上述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鉴定评议,为当事人出具审核意见书。

  九、经鉴定评议属于“规定”第六条范围内的技术项目,双方当事要可凭审核意见书向深圳市的税务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等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税收、土地使用费用使用年限、产品内销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

  十、经鉴定评议后,该技术项目不属于世界先进水平,但符合“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适用的、先进的、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仍可按“规定”所列的手续申报,并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十一、鉴定评议成员以及由于执行“规定”而涉及引进技术中秘密部分的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对泄密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令其赔偿损失。

  十二、为支付聘请人员以及检索、收集有关情报资料的费用,对申请要求鉴定的当事人酌收手续费及鉴定费,以该引进技术项目的有偿价格的0.5%至1.5%计收。最高限款为五万元人民币。

  十三、对于“规定”公布以前的引进技术项目,经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效益并提出充足的理由,仍可提出申请,经审定后仍可补办有关申报优惠待遇的手续。

  十四、其他有关技术引进持细则及合同条款按“规定”执行。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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