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2-28 生效日期: 1985-02-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美化广州,保持市容整洁美观,把广州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安定、优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街头张贴的下列各类广告,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一)经济广告,如推销商品或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和服务的广告,展销会、交易会等广告;
  (二)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如招生、文艺、出版、体育展览会和行医等广告;
  (三)社会广告,如招聘、征婚、挂失、寻人、对调工作、启事、声明等广告。

  二、户外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应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批准。

  三、需要张贴上述各类广告的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须向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加盖广告管理专用章或标志,方可在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外地来穗张贴广告的,也应照此办理。

  四、各类招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广告栏内;
  不准在广告栏以外的树木、电杆、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张贴。

  五、申请张贴有关经济、文化、社会等广告,须持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经济广告,要出具营业执照(或副本),超越经营范围的产品,不得张贴广告;
  (二)民间职业剧团(包括农民业余剧团)、民间艺人的营业性演出广告,应出具县(含县,以下同)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的演出许可证;
  (三)各类补习学校、辅导班以及私人办学的招生广告,应出具县以上教育部门的证明;
  (四)社会办学性质的各类大专、中专学校(班)的招生广告,应出具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证明;
  (五)私人行医的广告,应出具县以上卫生部门的证明。行医广告,不得宣传未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药品;
  (六)中西药品的广告,应出具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证明。

  六、招贴的广告最大不得超过一平方米。管理费标准:以十张计,全开二元,对开八角,四开四角,八开二角(小于八开按八开计),不足十张者,按十张计算。

  七、企、事业单位需印制招贴广告的,须事先向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广告准印证”后,方可付印。印刷时,须在广告上印有广告批准文号,署具张贴日期。

  八、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广告时,要保持整齐美观,不得复盖未超过一周时间内的广告。

  九、工商企业(如商店、展销门市部等)营业所门前,不得使用挂牌、立牌等形式出示广告,也不得在墙壁、楼柱、门窗上乱贴或涂写广告。

  十、按规定设置的公共广告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或作其他使用。

  十一、凡违章张贴广告的,除责令其清除外,并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