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府[1990]28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发[1987]6号、17号、19号文和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深发[1989]20号、43号文的精神,为深入查处干部以权谋房的工作和加强房地产登记,经研究决定,特对我市(含宝安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建、购的私房限期进行登记。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含宝安县)范围内,自1983年2月以来(包括1983年2月前清理建私房登记时未登记处理的)建、购有私房(包括加建和扩建),在前段自报基础上,一律要到所在单位如实申请登记。
二、申请登记时要携带个人居民证、工作证、建房(包括加建和扩建)的有关批文、证件和购房合同及已办的产权证,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核实情况。
三、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必须将所在单位于部、职工建。购私房填表的情况和个人的资料、证件的影印件,一并于3月30日前前报市贯彻省委六号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990年3月20日止,为个人申报填表登记期限。逾期不登记者,将视情况批评教育、罚款直至没收所建私房的处理。在申报登记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从严处理。
深圳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