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9]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现将《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本《规划》由市商委会同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实施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和流通的发展,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一、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原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北京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城市,郊区养猪业生产规模较大,集约化程度较高。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上,应综合考虑城市和农村消费需求情况,并与一定的生猪生产规模衔接配套,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分布,要根据当地生猪出栏数量、消费需求状况、流通发达程度以及交通便利条件确定,平原地区尽可能少设,边远山区适当多设,以利于流通,方便群众,并且便于集中检疫和监督管理。考虑到保护环境的要求,近郊区五环路以内严格控制建设生猪屠宰厂(场),除现有的大型生猪屠宰企业外尽量少设或不设;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生猪屠宰厂(场)。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的确定和分布
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和分布,在以前清理整顿和定点基础上,按照规划原则适当加以调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效益良好的生猪屠宰行业格局。对1996年确定的20个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5个区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原则上予以保留;对近几年发展较快的贸工农一体化、公司加农户、与规模猪场联系紧密的屠宰企业,凡是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按定点要求和条件支持其发展;对市属大型规模化、工厂化屠宰企业,引导其提高现代化生产水平,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对现存的100多个代屠代宰点,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规划》及定点要求和条件,逐个清理整顿,对符合定点要求和条件的,纳入定点管理,其余的一律停止屠宰活动。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原则上不再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根据规划原则和本市实际,现确定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总数为157个。各有关区县行政区域内分布的具体数量是:朝阳区15个、海淀区6个、丰台区7个、石景山区2个、通州区13个、门头沟区6个、房山区15个、顺义区9个、大兴县15个、延庆县13个、平谷县13个、昌平县16个、怀柔县15个、密云县12个。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查确定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查、确定,由区、县政府负责。有关区、县政府自本《规划》下达之日起,到1999年11月底,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现有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行预选,严格按定点要求和条件审查把关,对经验收合格的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符合本《规划》但未达到定点要求和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要在2000年2月底以前,达到定点要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今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凡已不具备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必须限期整顿达标,否则取消其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