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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举办者资格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7 生效日期: 1998-07-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社办字[1998]001号

各区县教委、成教局,各民办高校:
   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目前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正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换发、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称《办学许可证》)工作、针对《办学许可证》换发内容的要求,市教委下发了《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举办者资格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从申报情况看,目前有部分社会力量办学的原主办单位或个人愿意作为举办者继续举办教育机构,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暂达不到与举办教育机构相适应的举办者的资格条件。考虑到这些单位及个人在举办教育机构中所做出的积极努力,为了继续鼓励、支持这些单位或个人在近期内积极筹措办学经费,并向举办的教育机构不断增加投入,尽快达到规定的举办者资格,以进一步改善所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扶持教育机构有更大的发展,现就举办者的资格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
  1.教育机构的原主办单位或个人凡符合《通知》要求条件,并自愿继续保留举办者资格者,填写“社会力量举办者申请备案表”,并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2.教育机构的原主办单位或个人目前尚不具备《通知》所要求的条件,但仍自愿继续保留教育机构举办资格者,可申请暂保留举办者资格,但需要限期达到举办者条件。属举办民办高校的,应在三年内达到《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也应在近三年内达到区、县同级同类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基本要求。举办者在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留资格书面申请的同时应提出逐步达到举办者资格条件的可行性计划;

  3.教育机构的原主办单位或个人自愿与教育机构脱离关系的,应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的书面材料;

  4.教育机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公民联合办学的,须一并提供有效的联合办学协议,并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保留资格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年检时,将对申请核准备案为举办者的投入及其可行性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举办者资格条件的,应自行提出取消举办者资格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应资格;

  6.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就在将本补充通知的精神及时传达到有关教育机构;教育机构也应将《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精神告知原主办单位或个人,并依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作好举办者资格的自我检查及上报工作;

  7.上述要求上报的材料需加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双方的印章后,在教育机构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前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难备案。印章不齐或逾期(98年检时)没有提出书面材料者,视为自愿脱离与教育机构的关系;

  8.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教育机构举办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具备资格或暂时保留资格的举办者作出决定。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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