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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京国税[1999]090号通知的更正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1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京国税[1999]09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更正如下:
  1.“通知”中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内容更正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4行“其中:欠缴税款”栏,是指本期已缴税额(不含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和已入库的查补增值税税款)小于期初未缴税额的部分。即:欠缴税款=期初未缴部额-(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已入库的查补增值税税款);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5行“本期应补(退税)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本期应补(应退)税额(35行)=本期应纳税额合计(28行)-本期应纳税预缴数(32行)-已入库的查补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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