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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 2003-10-15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3〕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2003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危房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我市危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实现3年拆除城区现有成片危房棚户区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立足现有、挖掘潜能,追逐应有、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实施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以道外、太平、香坊、动力等老城区为重点,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坚持标准、分步实施和将危房棚户区改造与建设生态型园林城市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政府组织、市区结合、政策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全力推进危房棚户区改造,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拆除城区现有成片危房棚户区,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努力实现城市总体环境面貌的明显改观,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目标 
  3年内,力争拆除城区现有140片、500余万平方米成片危房棚户区,平均每年拆除170万平方米左右,新建规模300万平方米左右。通过危房棚户区改造,建设一批生态型住宅小区,新建一批广场、停车场,改扩建一批道路,小区绿化面积达到25%以上。 
  2003年,重点对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和涉及路桥重点工程的危棚房地段实施改造,初步拟定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170万平方米,新建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220万平方米,拟建规模约370万平方米,建成后将新增绿地50万平方米以上,同时提供市政道路用地约25万平方米,结合城市功能分区调整,储备一定量土地,提升土地开发市场价值。 
  2004至2005年,按危棚房改造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充实调整市危棚房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展计划、建设、房产住宅、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水务、供排水、拆迁、电业等部门和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研究制定危棚房改造有关政策,审定危棚房改造重大事项,平衡使用危棚房改造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产住宅局,负责全市危棚房改造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任由市房产住宅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危房棚户区改造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完成好与危房棚户区改造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提报危棚房改造项目计划,协助做好拆迁工作,并根据市里的统一安排,自行组织计划内部分危棚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强化调控,确保目标。按照3年拆除城区现有危房棚户区目标要求,强化危棚房改造的政府宏观调控,确保危房棚户区改造在住宅建设中的突出地位。同时,根据市场需求,统筹安排全市住宅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各类住房项目建设比例,确保危房棚户区改造目标的实现。 
  (三)市区结合,科学运作。危棚房改造采取市区结合、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土地交易平台公开招标、挂牌交易方式确定。项目招标、挂牌由市、区分别组织实施。市里组织的项目由市房产住宅局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测算招标、挂牌底价,编制招标、挂牌实施方案,报市危棚房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区里组织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危棚房改造项目通知书,各区政府负责测算招标、挂牌底价,编制招标、挂牌实施方案,经市危棚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危棚房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由市房产住宅局负责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统一为中标单位核发《哈尔滨市危棚房改造项目许可证》(中标单位据此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积极筹措,落实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市危棚房改造专项资金,其来源,一是市财政筹措一部分;二是列入140片危棚房改造项目的开发收益统一测算,统一收取,采取一个漏斗收费的方式,将危棚房改造项目招标、挂牌收取的中标价款,统一用作危棚房改造专项资金。对需要实施净地出让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拆迁补偿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并在净地项目招标、挂牌收取的中标价款中优先偿还,偿还后盈余中标价款作为危棚房改造专项资金。危棚房改造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在市财政设立资金专户,全市统一平衡使用。危棚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危棚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并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里统一收取中标价款后,经测算按比例返给区政府。 
  (五)简化程序,加快审批。为加快危棚房改造项目审批,市发展计划、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拆迁等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一站式、一条龙联合办公、集中审批的方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六)加强监管,保证质量。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在危棚房改造建设中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要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我市危棚房改造建设的整体水平,将新建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新型居住区。 
  四、扶持政策 
  (一)对2003年前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继续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道外区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00〕14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二)对2003年后(含2003年)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执行以下政策: 
  1、拆迁安置政策。危房棚户区改造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拆迁。为妥善解决拆迁安置问题,一是由政府统一组织在二环以外五类以下(含五类)土地区域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优先用于安置中心区人口稠密地段危房棚户区拆迁居民,并实行相应的易地购房优惠政策,引导居民易地购房,疏散中心区人口;对偏远地段居民就地购房给予价格优惠。二是对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所在单位已启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优先给予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危房棚户区改造地段的特困户,由政府提供部分廉租住房或租金补贴。三是对危房棚户区改造地段的公企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搬迁,协调安置。 
  2、招商引资政策。一是引导鼓励本埠、外埠和境外投资者参予危棚房改造,对无开发权的中标人,可为其办理新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手续。二是对成片改造规模较大、投资额较高的项目,政府可分割挂牌招标,允许开发企业单独或联合投标,对联合投标中标的,在联合各方达成协议,经济法律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再另行收费。三是中标单位预存拆迁安置货币补偿金达到总额的50%,其余部分由相关金融单位出具资金证明后,即可实施拆迁。四是施工临时用水按实际用量据实结算,同时,对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及粘土实心砖等建材产品的,限制年限可适当放宽。 
  3、资金扶持政策。危棚房改造项目中标价款由政府统一收取。招标、挂牌底价及中标价款中包含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水设施、排水设施、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设施、燃气设施等费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防洪保安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国有土地出让契税,中标单位不再另行缴纳。 
  4、费用减免政策。对危棚房改造项目给予免收城市占道费;减半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费、工程造价管理费、劳动合同登记费、拆房评估费、产权灭籍费、拆迁承办费、房屋安全鉴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等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工程建设成本收取挖掘道路修复费;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集中建设,不再收取人防结建费。 
  5、配套设施政策。对危棚房改造项目涉及的给水、排水、道路、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列入当年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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