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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9 生效日期: 1998-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1998]99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在京企业: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1998年贯彻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等人员,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9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8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含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第二部分:为解决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下列人员在增加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1994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5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6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本次调整待遇前低于500元的(含按国家和北京市统一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个人帐户养老金,下同),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低于4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7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本次调整待遇前低于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低于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企业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职人员、退养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0元。

  五、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家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已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列入此次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可按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离退休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七、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发放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八、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项下开支,未参加的按原渠道开支。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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