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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员基础工资、工龄津贴不打折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25 生效日期: 1993-12-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中,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其基础工资和工龄津贴,从今年10月起不再打折扣,按全额计发。其职务工资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计入退休费基数的金额,也同时不再打折扣,按全额发给。
  按上述办法执行后,这些退休人员困难补助的计算办法相应改为:以连续工龄满15年为起点,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职务工资(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加发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职务工资(同上)的15%。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如按原京人工(1987)11号文件计算困难补助金额,高于新办法计算的金额,仍可按原办法执行。困难补助的金额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比例计发的退休费加困难补助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例1,某人,1957年参加工作,1986年退休,连续工龄29年,基础工资40元,职务工资91元,基础工资和工龄津贴全额发给后,困难补助为:职务工资91元×14%=12.8元。
  例2,某人,1965年参加工作,1986年退休,连续工龄21年,基础工资40元,职务工资73元,基础工资和工龄津贴全额发给后,困难补助为:职务工资73元×6%=4.4元。
  例3,某人,1951年参加工作,1982年退休,连续工龄31年,原行政18级,87.5元,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其困难补助:原按京人工(1987)11号文件规定为15元;按新办法计算:
  87.5元×15%(应为16%,但受最高不超过15%的限制)=13.2元,仍可按15元发给。
  此次退休人员实际增资低于7元的,按7元发给。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6元。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199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其退休费的计算办法将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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