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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8 生效日期: 1999-06-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是税务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为贯彻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对强化税务检查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近年来市局制定了各类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对检查出的应补缴税款适用缓缴制度、实行待执行税款管理办法等。这些措施对于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部分区、县局对执行工作没有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措施,造成待执行税款累计数额不断增加。目前我市地税系统在税务检查执行工作中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执行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利,税务机关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实施,有些已作处理的纳税人经过查找已不存在,造成应追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在事实上已无法追缴,形成税款新的流失;二是由于所检查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按规定期限缴纳应补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三是一些稽查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对执行工作进行管理和监控,使税务检查执行工作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等等。以上问题急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检查的执行工作。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市局有关税务检查执行工作的规定,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采取措施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及时、有效执行。无法执行的待执行税款一律不得擅自处理。

  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对1998年底以前确实无法执行入库的税务检查待执行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从大局出发,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对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应补缴的地方各税,确实无法执行入库的,由各区县局、各分局,分户说明原因及目前经营状况,于8月底前报送市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不在待执行税款中进行统计;
  2.对其他性质的企业应当追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999年8月底前,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和通过银行扣缴税款等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款的足额入库。对上述单位应当追缴的罚款、滞纳金确实无法入库的,由各单位分别报市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不在待执行税款中进行统计;
  3.对被查单位经查找被确认为非正常户的,其应补缴的待执行税款应逐户统计,并说明原因,报市局备案。今后,对非正常户的待执行税款不再进行统计。

  三、今后各单位在税务检查中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支付能力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努力减少无法执行的待执行税款规模,保障税务检查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凡涉及一倍以上罚款和一年期以上的滞纳金,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

  四、各单位在今后的税务检查案件处理上应按照适量适度的原则,避免增加执行工作的难度和待执行税款的额度。对以后产生的税务检查待执行税款仍按市局的有关工作要求进行统计,不得与缓交税款和欠税进行交叉统计和上报。从1999年1月1日起产生的待执行税款,一年后仍不能执行入库的,说明原因报市局重新审理。

  五、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考核
  1.在1999年7月底前各单位应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稽查所设立执行组,在各税务所设立执行岗位,由专人负责税务检查的执行工作。
  2.实行待执行税款的报告制度。各单位在1999年6月底将上半年形成的待执行税款按户、分经济性质、应缴税款(分税种)的情况,今后随季度报表一并上报市局。
  3.市局将根据各单位对检查应补税款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列入市局的“双文明”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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