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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自管房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自管房委员会(以下简称自专委)的工作,依据《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和《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及社会管理部门对社团分支机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自专委是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协)下属分支机构,在市房协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法律责任由市房协承担。 
  第三条 自专委的宗旨是,遵循市房协章程,为会员单位服务,向市房协负责,在市房协与会员单位之间、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自专委的工作对象是,从事自管房工作的市房协会员单位。 
  第五条 自专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自专委工作条例; 
  (二)审议通过自专委工作报告; 
  (三)推荐市房协理事和常务理事; 
  (四)审议决定自专委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 市房协理事会中自管房企业理事、常务理事组成自专委。自专委受市房协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会员单位贯彻自管房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会议精神,开展学习、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通报行业信息; 
  (二)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会员呼声,研究行业发展中倾向性、导向性问题,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三)引导会员单位提高综合素质,严守政策、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制定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 
  (五)遵照市房协章程,搞好组织建设,协助市房协做好会员单位日常管理、会籍管理、会费收缴和发展会员工作; 
  (六)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和委员、主任、秘书长会议指导会议小组工作; 
  (七)做好文秘、联络和汇总统计工作; 
  (八)完成市房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自专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市房协工作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主持召开主任会议;执行会员大会、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决议;组织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八条 自专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会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市房协批准。自专委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会议任免,报市房协批准。秘书处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主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工作任务和有关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主任会议。 
  第十条 自专委的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主任会议须经各自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为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房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会员小组是市房协、自专委的基层组织。由组长负责召开小组会议,贯彻落实市房协、自专委各自部署,开展适应会员要求的有益活动。 
  第十三条 自专委的经费由市房协划拨,可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资助。其经费使用接受市房协财务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专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自专委会议审议通过,报市房协批准后生效。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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