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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11 生效日期: 1993-12-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征[1993]80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户,一律换(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经营期限”一栏须与临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一致;
  3.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超过“经营期限”自动作废,纳税人不再办理注销登记,由各分局自行注销,在“纳税户基本情况报表中也不再进行统计。
  以上通知望各分局认真执行,加强对持有临时营业执照户的征收管理。
199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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