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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执行防止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通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2 生效日期: 1998-05-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京公治字[1998]441号

十三处、各分县局:
  1998年3月26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止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4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问题批复,确定了具体的执法依据和标准。为贯彻《通告》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现就具体执行问题做如下规定:
  1、执法主体
  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各分、县局执行处罚。

  2、处罚文书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6)61号通知精神,使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是:“使用发声设备声响妨扰四邻”,处罚依据是《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一 条。处罚种类是警告或罚款,罚款幅度是50元以下。《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由各分、县局向市局法制办领取。

  3、具体执行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根据《通告》的规定,公安机关只对使用防盗报警器误报产生噪声扰民的行为予以处罚。
  (2)只处罚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处罚时要注意区分使用者和车主。
  (3)《通告》第三条规定使用者有两钟违法的方式第一项“使用无线遥控器设置或解除报警状态,开闭车门或者、寻车时,不得鸣响扰民”应以扰民为前提,不构成扰民的不应处罚。第二项“机动车防盗报警器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防止噪声扰民”民警执法中首先要查明报警器是否误报,鸣响时间的长短,并根据使用者处所地与车的存放地距离的远近,允许使用者有一个合理的处置时间,如果使用者不能及时处理构成扰民的应当予以处罚。
  (4)民警执法过程中应搜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不应处罚。
  (5)对证据充分,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可以当场处罚。

  4、各分、县局应组织执法民警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法,依法律程序办案。同时应积极受理群众举报,不得扯皮、推诿。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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