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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商品信息广告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19 生效日期: 1993-10-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工商发[1993]171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本市一些商业经销单位利用广告媒介发布商品经销信息,有些还以“本市最低报价”等形式公布商品销售价格,对于促进商品流通,指导消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少数商业单位为了吸引消费者,故意弄虚作假,谎称有某种商品,价格优惠,但消费者去购物时,有的无货,有的价格不符,方知上当受骗,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加强对商品信息广告宣传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商业经销单位发布的商品信息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所宣传的商品必须有现货供应,并执行所公布的价格,不得虚构商品信息和虚报价格欺骗消费者。
  二、商业经销单位发布商品信息的商品,必须是正品。如果是次品、等外品、处理品,必须在广告中标明,不得以次品、等外品、处理品的销售价格做为本市最低报价发布广告。
  三、商品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为防止由于广告发布周期过长,而造成广告发布时商业经销单位的实际商品情况及商品价格已发生变化,造成广告内容虚假,今后凡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商品信息,必须同时在广告内容中标明提供该商品信息的时间。
  四、任何单位收集并发布的本市最低报价的商品信息广告,必须是全市范围内的最低报价。广告媒介单位在发布“本市最低报价”广告时应查验有关证明,凡证明不充分的,不得予以发布。
  五、各区、县工商局要加强对商品信息广告的监督管理,今后,凡商业经销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没有按本规定发布商品信息广告,造成内容虚假欺骗消费者的,对商业经销单位按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处理,对广告经营单位按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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