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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7 生效日期: 1999-05-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9]8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换证时间安排,经市局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换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6月为准备宣传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为换征阶段;9月30日至10月15日为扫尾总结阶段。各区、县国税局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做好换征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换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因此,各区、县国税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对换证工作给予高度重视,通过换征工作,摸清管户情况,并结合换征,继续清查漏征漏管户。

  三、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市局将在《北京日报》、《北京税务》杂志上发布通告。并统一印制公告下发各区、县国税局予以张贴。各区、县国税局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公告换征的时间、手续及有关规章制度。要争取区、县政府的支持,并加强与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的配合。

  四、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1、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适用范围严格按照“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173号)的规定执行,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税人,各区、县国税局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2、为掌握我市各区、县国税局的交叉管户情况,并逐步解决此问题,请各区、县国税局于1999年10月30日以前将你局所了解、掌握的应转入或转出的纳税户名单报市局征管处。
  市局将在适当时机对交叉管户进行整顿。
  3、“税务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4、为及时掌握全市换证进度,各区、县国税局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报征管处。
  5、各区、县国税局于1999年10月30日以前,将换证情况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汇总数)书面报送征管处。

  五、各区、县国税局应严格执行物价局批准的我市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如办理换证的纳税人提出不需要更换铝合金框,各区、县国税局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更换。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购买全套税务登记证件。

  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另行明确。
  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1、税务登记表(略)
  2、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略)
  3、应转入、转出纳税户情况统计表(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 国税发[1999]7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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