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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工资列支成本问题的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7 生效日期: 1997-03-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7]1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工资列支成本问题的函》[京财工(1997)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试点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如何扣除工资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依照执行。
  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是市政府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在我市企业进行劳动工资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当中的一种新的工资形式。为更好地配合我市企业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现研究决定:
  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的试点企业,其工资标准凡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后,税务部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具体企业扣除标准将另行通知。各区县局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以便我们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工资列支成本问题的函
  京财工[1997]75号
  市各有关总公司(局、集团公司):
  根据市政府对我市进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问题的批示精神,1996年我市对北汽摩公司等12户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试行了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试点。为做好试点企业的工资清算和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现将试点企业1996年工资列支成本办法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正确计算、提取、发放工资总额。
二、未完成市(区、县)、总公司分解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国有试点企业,不得提取增长工资。市(区、县)、总公司当年未分解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暂用1995年年末所有者权益做为计算1996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完成与否的基数。
三、试点企业应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不得为套取工资少提、少摊成本费用。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损失、递延资产年末余额高于年初水平或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明显上升,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企业,不得提取增长工资。已经提取的,在财务决算批复时要予以调整。凡未按本通知规定提取、发放工资的试点企业,一经查出,市财政局、劳动局将按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的通知》(劳部发218号)精神处理,多提的工资要相应冲回。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名单
  1、北汽摩公司  7、西单商场
  2、金羊毛纺有限公司  8、菜市口百货有限公司
  3、万东医疗设备公司  9、都城建设实业总公司
  4、北京仿膳饭庄  10、地安门商贸股份公司(1996年暂不试行)
  5、同仁堂药酒厂  11、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6、百货大楼  12、北京天元发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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