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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3 生效日期: 1997-03-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7]1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欠缴“两金”的单位,均应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填制“两金”清欠审批表(表式附后)一式三份,并以文字材料详细说明欠缴“两金”的原因和1996年财务状况,并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3月30日以前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签注意见,于3月底以前由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分全额补缴、补缴一部分豁免一部分、全额豁免进行汇集,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分别地方或中央商市财政局或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减免“两金”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二、经过清理,办理减免、豁免后,凡应全额补缴入库的,都应在1997年三季度以前补缴入库。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两金”的清缴工作。

附:“两金”清欠审批表(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
财综字(1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6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财综字(1996)8号)规定,从1996年起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
  对以前年度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部队欠缴的“两金”,都应按规定补缴。但从目前“两金”清欠入库情况来看,这项工作进度很不理想。为了妥善做好下一步“两金”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两金”清欠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财政部门要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至1997年3月底集中组织力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欠缴“两金”的企业和单位逐户进行清理。由欠缴“两金”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对欠缴“两金”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对1996年仍处于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可全额豁免所欠“两金”;对1996年微利企业或税后利润不足以补缴所欠“两金”的企业,可采取补缴一部分豁免一部分的办法;对1996年税后利润足以补缴所欠“两金”的企业,必须全额补缴。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缴而欠缴的“两金”。按其1996年未上缴财政专户的收费、基金、附加或经营收入的年终结余补缴所欠“两金”。对1996年已经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收费、基金或附加欠缴的“两金”,给予豁免。
  (三)地方财政部门欠缴的“两金”鉴于地方财政部门的各项税费附加已经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因此,对地方财政部门欠缴“两金”给予豁免。
  二、适当下放减免“两金”的审批权限。对欠缴“两金”合计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企业和单位,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其隶属关系分别会同同级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本文第一条的规定酌情处理;欠缴“两金”合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厅(局)或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逐户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该企业或单位1996年财务状况,于1997年3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为了保证“两金”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从1997年1月起,“两金”征收业务经费按清欠收入的5%提取,具体提取及分配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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