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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 2000-07-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0]1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0]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
  请一并执行。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和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多层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中央股份入库比例计算依照附后举例)

  二、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在计算中央和地方所占股份的入库比例时,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股)投资部分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三、对有外省市企业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规定确认资金性质,计算中央和地方分享税款比例。

  四、本《通知》下发后,由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按企业1999年底的股本结构划分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五、从2000年度起凡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均应及时予以纠正。(对2000年已征税款,按新比例计算后,调库)

  六、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文件规定,结合日常征管,要求纳税企业将有关投资情况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上报资料整理后进行税源清理,对投资项目在其它区、县的,应及时向有关局通报情况。请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将清理结果和收入情况于年底前报告市局。

附:计算入库比例举例
  计算入库比例举例:
  如甲企业为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其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占30%,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60%,其它企业和个人投资占10%,按规定,计算入库税款时不考虑其它企业和个人投资,以中央投资30%和地方投资60%作为100%,则入库中央金库税款比例为30/(30+60)=33.3%,入库地方金库税款比例为6b/(30+60)=66.7%。
  甲企业再投资,成立乙企业,股本构成为:甲企业投资占40%,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40%,其它企业和个人投资占20%(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10%),因外商投资未达到25%,因此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则入库中央金库税款比例计算如下:计算甲企业投资中中央资金比例为33.3%×40%=13.32%,地方资金比例为66.7%×40%=26.68%,然后加上乙企业中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的40%,地方投资共计66.68%,以甲企业投资比例40%加上地方投资40%作为100%,计算出应入中央金库税款比例为13.32%/(40%+40%)=16.65%,入库地方金库税款比例为66.68%/(40%+40%)=83.35%。
  乙企业再投资,成立丙企业,股本构成为:乙企业投资占20%,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70%,其它企业和个人投资占10%,则入库中央金库税款比例计算如下:先计算乙企业投资中中央资金比例为:20%×16.65%=3.33%,再计算乙企业投资中地方资金比例为:20%×83.35%=16.67%,然后加上丙企业中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的70%,地方投资共计86.67%,以乙企业投资比例20%加上地方投资70%为100%,计算出应入中央金库税款比例为3.33%/(20%+70%)=3.7%,入库地方金库税款比例为86.67%/(20%+7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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