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9]06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9]3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据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京经贸计财字[1999]025号文件我市认定使用新疆棉的第一批加工出口企业共12户(名单附后)
1999年5月5日
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