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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收取培训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31 生效日期: 1997-01-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北京市地方乡镇煤矿职工培训收费的请示”(京地煤发〈1996〉6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二十三条和国务院颁布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 十九 条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办及门头沟、房山煤炭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地方乡镇煤矿矿长和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培训时,收取培训费。
  培训费属预算外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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