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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7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1997]8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贯彻《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落实劳动部《关于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6)194号)精神,尽快将中央在京企业纳入到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规定》范围内的中央在京企业,在1997年10月31日前,都应按照市政府1996年1号令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在此期间内参加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1996年4月1日前需补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部分,暂实行挂帐处理,1996年4月1日后企业缴费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三、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自1992年10月开始按北京市有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四、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应降低,企业现行的养老金水平高于《规定》计算的部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予以支付。

  五、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离休人员可列入统筹范围,统筹列支的项目包括: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计发的离休金、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含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增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不包括:7.5元价格补贴、护理费、用车包干费、书报费、洗理费及其它非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项目。

  六、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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