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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基本农田是重要的农业保护资源。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不允许非法侵占基本农田或改变基本农田的使用性质。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经市政府基本农田划定办公室批准划定的、用于永久性农业生产的农田。
第三条 基本农田的所有单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贯彻国家“十分珍惜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充分合理地利用基本农田,发展农业生产,禁止撂荒。
第四条 加强对基本农田的投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建设高产稳产农田。
第五条 原则上禁止征占基本农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征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在市、区成立正式基本农田管理机构之前的过渡期间,由区土地主管部门向区基本农田划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再由区基本农田划定办公室报市基本农田划定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凡未取得市基本农田划定办公室批准而片占或改变基本农田使用性质的行为,视为非法行为,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罚后令其恢复基本农田原貌。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督导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