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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站销售信息发布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确保因特网站上销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网络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规范的网站销售信息发布行为是指企业在利用因特网站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布有关所售商品和服务商业信息的行为。企业在从事网站上竞价销售过程中,发布有关所售商品和服务商业信息的行为不在本通告的调整范围内,其规范意见将另行规定。

  二、利用因特网站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在网站标明其身份或标记,不得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冒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从而误导消费者。

  三、在因特网站上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告知消费者企业的真实注册地点或交易地点,不得提供虚假地址。

  四、在因特网站上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必须明示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不得有意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做出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

  五、在因特网站上销售产品的企业必须明示所售商品的产地、生产者、规格、等级、质量状况。当消费者提出了解所售商品的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项内容时,企业应当如实答复,对一时无法答复的要说明理由。企业在发布本条上述各项信息时不得做出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

  六、在因特网站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或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能够在网上明确的,应予以明示。不能在网上明示的,应当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

  七、利用因特网站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在网上发布信息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纠正或查处。

  八、消费者在利用因特网站浏览、查询其所需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注意查看网站是否拥有工商备案标识,并注意识别网上企业的真实身份。消费者发现未经备案的网站可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工作平台“红盾315”(网址www.hd315.gov.cn)进行在线咨询。消费者发现因特网站及利用因特网站发布虚假商业信息的行为,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并可通过“红盾315”网站以及“1231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九、上述条款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文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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