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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在职期间因主观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退休后可从退休金中继续扣除赔偿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函[1997]1号
门头沟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在职期间因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能否在其退休后从退休费中扣除损失赔偿费的请示》(门劳仲字(1996)第145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职工在职期间因主观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每月从工资中扣除部分赔偿费,职工退休后赔偿费未扣完的可从退休金中继续扣除,但其实际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得低于我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255号)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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