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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4-03 生效日期: 1993-04-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字[1993]60号
  一、《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编制。由市、区、县劳动局负责管理、签发,并收取一定证书费。
  二、《结业证书》适用于经过就业或转业训练,考核合格的城镇待业人员、享受待业救济金的待业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是以上人员就业的资格证明。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翻印,冒领、涂改、转借《结业证书》,如经发现、市、区、县劳动局将吊销其《结业证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者负责。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87)市劳动服字第3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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