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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0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2 生效日期: 2000-05-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事局、医药公司、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人事部《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现将2000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考试科目:
  1、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2、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3、药事管理与法规
  4、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从2000年开始取消外语或医古文考试内容)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四、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五、考试时间:
┌─────┬───────────┬──────────────┐
│  日  期  │    时    间          │        科    目            │
├─────┼───────────┼──────────────┤
│10月14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
│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10月15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
│          ├───────────┼──────────────┤
│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

  六、报名办法:
  首次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先到报名点购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申请表》、报名信息卡、报名手册。按报考手册的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正确填涂报名信息卡。《申请表》上“单位审批意见”栏内和《申请表》贴照片处应加盖单位人事(干部)部门骑缝章(如本人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的,需经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本人户口、行政关系不在本市的,而受聘于北京地区单位工作的,由受聘单位负责审核、盖章)。
  报名时,须持填好的《申请表》、报名信息卡、本人身份证,并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并持与《申请表》上同一底片的照片一张,经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人员,还须出具高级职称证书(原件)和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1999年曾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考试,但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在2000年申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可持当时的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在报名点填写考试报名表,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后,报名人员按指定时间、地点领取考证,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报名地点: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建工集团培训中心院内北楼)北京市职称考试中心。

  八、报名时间:1999年6月5日-6月9日

  九、北京市医药总公司职工大学负责考前培训及教材征订工作,具体事宜可在报名时咨询。

  十、接到本通知后,请尽快通知本系统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协助做好报名工作。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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