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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领导机关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领导事务性活动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2 生效日期: 2001-12-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和江泽民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级领导机关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减少领导干部事务性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精简会议,改进会风
  1、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除按规定召开的市委全委会、市政府全体会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要部署的工作会议以及研究部署全市全局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会议外,原则上不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控制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召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
  严格控制各种研讨会、表彰会。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下属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的研讨会,每年不得超过1次;不得以研讨会名义召开工作会议;各部门经批准开展的表彰活动,要与工作会议结合进行,不能结合的应从简进行。
  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召开各种联谊会、纪念会以及轮流做东的'片会'。
  2、控制会议规模。各种会议一律不安排与会议无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也不安排非主管领导陪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年度性专项工作会议,除了纪检工作、农村工作等会议外,原则上不安排区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与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会期不得超过2天。此类会议,未经批准,不得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也不得请区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不应以市领导是否出席本部门的会议作为领导是否重视某项工作的依据,也不应以区县主要领导是否参加本系统的会议作为衡量区县是否重视某项工作的依据。
  3、压缩会议经费。坚持节俭原则,凡能在市委、市政府机关内召开的会议,不得到机关外召开;凡能在市委、市政府所属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不得到社会性会议场所召开;能不驻会的不驻会,必须驻会的按规定食宿标准执行。严格对会议开支的管理和审核,与会议无关的开支一律不得借会议名义报销;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和摊派、转嫁经费负担;继续严格执行各类会议不准发放礼品、纪念品的有关规定。
  4、提高会议效率。必须召开的会议,会前要明确目的,突出主题,周密安排,充分准备;会中要精心组织,简化程序,缩短讲话(发言)篇幅;会后要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召开会议要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先进、高效、便捷的方式。

  二、精简文件,改进文风
  5、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应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决策方案及部署、重要决定等。以下情况不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1)已召开会议并印发会议材料的;(2)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已发过文件、内容相近的;(3)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的;(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不与市委、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联合行文;(5)未经市编制部门审核并按程序审批的机构(含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工作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一般不得要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行文。
  6、严格控制转发文。对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措施,一般不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各地区、各部门也不得照抄照搬,搞层层转发。市级各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不再转发。
  7、精简各类简报。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只准有一种简报(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并严格限定报送范围;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信息)类材料,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
  8、提高公文实效。凡下发的文件必须注重质量,提高效能,突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主题鲜明、概念准确、文字精练;对文件提出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要确保落实。

  三、控制活动,减少应酬
  9、减少机关事务性活动。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举办各类开业、奠基、剪彩、首发(首映)式及各类'节'庆等活动;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举办各种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会等类似活动;各部门不得擅自开展全市性检查评比活动,停止无实际意义的达标考评活动;元旦、春节期间,党政机关不搞相互走访拜年活动。
  10、减少领导的各种应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对以下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1)各部门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会等活动,一般不安排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2)各区县、各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首发(首映)式、宣传周(月、日)、各类'节'庆活动,不安排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3)面向公众、非必需领导出席的媒体宣传活动、录播节日晚会等,不安排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4)各区县、各部门的各类纪念物、建筑物和出版物等,不安排市委、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字;(5)一般不安排市委、市政府领导接见出席各种会议和活动的代表,也不安排合影;(6)各种商业性应酬活动,不安排市委、市政府领导参加。

  四、领导带头,确保落实
  11、领导率先垂范。各级领导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高度,深刻认识精简会议、文件、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件事作为改进领导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市委、市政府领导要带头遵守上述规定,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要持之以恒,防止一阵风。
  12、健全审批制度。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举办或拟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一律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实行统一报批。(1)市委部委办拟以市委名义召开的专项会议,须在会前10天将会议名称、主题、时间、地点和出席范围等报市委办公厅,由市委办公厅报市委常委会审批;(2)市政府部门拟召开全市性专业会议,须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将会议计划(含目的、主要内容、会期、出席范围等)报市政府办公厅协调,由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批;(3)凡是召开规模较大、要求各区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含要求八城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十个远郊区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须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4)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确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含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老同志)或邀请国家有关部委主要领导同志来京出席会议和公务活动的,必须报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请示报告;需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公务活动的,必须报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5)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下发文件,须按规定审批。
  13、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要自觉落实上述有关规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本规定进行协调落实和督促检查,每年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及部门召开的会议,下发的文件、举办的活动情况进行必要的总结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4、创新办公方式。要以提高办事效率为目标,加紧推进办公方式的改革,加快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更多地采用现代化信息传输方式解决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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