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市场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 2001-12-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检)字[2001]449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规范元旦、春节市场价格行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第8号令)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第15号令),市物价局决定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全市市场价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元旦市场价格检查从2001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春节市场价格检查从2002年2月4日至11日。

  二、检查范围
  本辖区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重点是商业、饮食业、医疗机构、旅店业及各旅游景点、景区。

  三、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
  2、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四、检查方法
  1、企业自查自纠和物价部门检查相结合。
  2、市场检查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各区县物价局在进行市场检查的同时,要与有关部门联合,对本区县3-4家大型商业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3、市物价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全市情况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1、各区县物价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组织,把宣传、贯彻“8号令”和“15号令”与检查监督统一起来。
  2、各区县物价局在元旦、春节期间,要加强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的值班工作,保证网络畅通,方便群众;优先办理举报投诉案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对于消费者举报的价格欺诈行为,要详细记录,及时反映。并将处理情况报市物价检查所综合处。
  3、充分发挥街道物价检查所、职工物价监督总站的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和13种价格欺诈行为,要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曝光。
  4、各区县物价局每日下午3∶00前将当日检查情况和监督点的情况汇总后报市物价检查所综合处。
  联系电话:62352479,62046644-416;节日期间联系电话为12358。联系人:安伟、周敏声、周昌盛

特此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