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检)字[2001]449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规范元旦、春节市场价格行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第8号令)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第15号令),市物价局决定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全市市场价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元旦市场价格检查从2001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春节市场价格检查从2002年2月4日至11日。
二、检查范围
本辖区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重点是商业、饮食业、医疗机构、旅店业及各旅游景点、景区。
三、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
2、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四、检查方法
1、企业自查自纠和物价部门检查相结合。
2、市场检查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各区县物价局在进行市场检查的同时,要与有关部门联合,对本区县3-4家大型商业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3、市物价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全市情况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1、各区县物价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组织,把宣传、贯彻“8号令”和“15号令”与检查监督统一起来。
2、各区县物价局在元旦、春节期间,要加强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的值班工作,保证网络畅通,方便群众;优先办理举报投诉案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对于消费者举报的价格欺诈行为,要详细记录,及时反映。并将处理情况报市物价检查所综合处。
3、充分发挥街道物价检查所、职工物价监督总站的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和13种价格欺诈行为,要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曝光。
4、各区县物价局每日下午3∶00前将当日检查情况和监督点的情况汇总后报市物价检查所综合处。
联系电话:62352479,62046644-416;节日期间联系电话为12358。联系人:安伟、周敏声、周昌盛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