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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25 生效日期: 1999-02-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快本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理顺民用燃料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计电(98)53号),并经民用燃料调价听证会听证,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本市民用燃料价格,同时相应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费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民用燃料价格的基本原则
  在确保市场供应和物价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逐步理顺民用燃料价格,使本市民用燃料价格逐步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二、民用燃料价格安排
  民用蜂窝煤每吨销售价由160元调整为200元,即每块5英寸蜂窝煤由0.20元调整为0.25元;民用煤气每立方米销售价由0.60元调整为0.90元;计划内液化气每吨出厂价格由1200元调整为1500元;定量内液化气每瓶(15公斤)销售价由22.80元调整为29.40元,定量外增供的民用液化气价格不动;其它工业等单位用气价格相应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另行通知。为推广天然气的使用,对非居民用气大户,可在不增加补贴的情况下适当优惠,具体办法由市公用局提出意见,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三、适当提高职工冬季取暖煤火费标准民用燃料是人民生活必需品,为减少调价的影响,适当提高职工冬季取暖煤火费标准。每个职工每个采暖季取暖煤火费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40元。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等部门另行通知。

  四、切实保证城镇低收入人员基本生活
  为切实保证城镇低收入人员基本生活不因民用燃料的价格调整受到大的影响,市政府已经决定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继续实施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其中提高“粮油帮困卡”补助标准的措施已于今年1月1日出台,提高其他标准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也将陆续出台。

  五、认真做好民用燃料价格调整期间的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民用燃料的生产、储备、销售的计划和组织工作,对市场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充分估计,并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市场供应。民用燃料的生产企业要努力完成生产计划,特别是要确保民用燃料的质量。国有流通企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必要措施,方便群众购买。民用燃料生产和销售企业都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供应政策。

  六、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严禁搭车涨价
  民用燃料价格调整期间,凡属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一律不准擅自调整,要保持人民必需品价格的稳定。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管理和产品质量检查。近期要突出对民用燃料、副食品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乘机涨价、以次充好、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七、切实加强对民用燃料价格调整工作的领导
  这次民用燃料价格的调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妥善处理调价期间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从加大改革力度和加快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用燃料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理解并支持民用燃料价格调整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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