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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24 生效日期: 1999-02-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以京商(饮)(1999)23号文发布
  本市饮食服务行业管理是根据市政府1988年《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进行的。11年来,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努力开展工作,为规范行业市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由于行业管理费的收取已经市政府决定取消,现行业管理体制已无法延续下去。因此,必须改革旧的行业管理体制,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管理新体制,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关系,明确市、区(县)商委的行业管理职能,规范行业协会,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强化政府部门对行业的宏观管理职能。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从现在起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职能一律由市、区(县)商委行使,不再授权归属各有关专业公司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管理办公室,并在区(县)商委不增编的前提下,克服困难,统筹安排,选派精兵强将,充实加强行管力量。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由各区(县)商委视具体情况而定,总的要求一般应在5-7人左右。与此同时,改变现行行业管理方式,变过去的市、区职能相同,任务相近为两级政府,分工明确;两级管理,责任落实。
  市商委对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职能是:监督检查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行业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市场布局的总体方案;研究制定规范市场所必须的行业标准、办法和规定;拓宽服务领域,指导结构调整;分析经济运行状况,发布行业信息;协调综合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区(县)商委对饮食服务业的管理职能是:组织经营者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标准、办法和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区县行业发展规划;协商协调有关综合部门,加强执法,维护本地区饮食服务业的市场秩序;开展市场调研,指导行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发展;按照规定要求,受理群众投诉;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二、调整加强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目前,全市饮食服务业的行业协会,由于成立较早,其协会设置经费来源与现行社团规定,已极不适应;又鉴于饮食服务业为相对技术密集型行业,并以私营、个体等其它经济成分为主体。因此,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调整现有行业协会,通过民主选举,使之得到充实和加强。市级行业协会拟仍按专业划分,调整和组建7个行业协会(饮食、旅店、洗染、照相、浴池、修理、美发美容),以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并参加国际性的各种交流活动;各区县也应视情况调整组建为不同形式的行业协会,以保证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各项任务的落实。调整运作中的具体问题,待市里提出意见后与区、县商定。

  三、积极稳妥地组织现有行管人员的转岗分流。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广大行管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由各区县商委与各专业公司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交流方案,由各专业公司分头组织实施。要在做到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行管人员的不同情况,组织转岗分流,力争把他们安置在充分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在人员分流中,可与调整行业协会、发展行业中介组织结合起来,保留必要的工作骨干,转入行业协会及行业有关中介组织工作。

  四、妥善安排日常工作、保证调整期间重点工作不断线。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机构人员调整、任务责任落实,手续繁杂、任务很重,大体需要半年乃至更长时间的运作,其中有些日常工作将难以避免地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市、区(县)商委应根据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力争在重点工作上不受或少受影响。要重点抓好新开业网点行业准入手续的办理,抓好行业等级评定以及办理消费者投诉等。其它工作,如行业标准发布后的市场规范整顿工作,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工作以及为企业服务的其它工作,拟待行业协会调整后,陆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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