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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6 生效日期: 2002-12-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政管字[2002]341号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工商分局、地税局、交通支(大)队、物价局: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75号令)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工商、地税、公安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 申请人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文件、证件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停车场经营”,并按照“互联审批”的工作要求转告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
   申报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

  三、 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取消停车场经营资质的企业,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四、 停车场经营企业跨区经营停车场,应到停车场所在地区、县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停车场经营企业在一个区内的不同地点经营停车场,应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备案手续。

  五、 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六、 停车场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门坡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七、 占用车行道、人行道设置或撤销路侧占道停车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路侧占道停车位审批决定以正式文书告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由市后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对路侧占道停车场(路 侧占道停车位按街道划分和经营管理称路侧占道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

  八、 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停车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类审批事项)。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市管道路路侧占道停车场、道路沿线的公共场地停车场、立交桥下停车场、首都机场停车场、西客站地区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试点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有关执法部门指定停放依法查扣非法运营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的备案登记。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县管道路路侧占道停车场、道路沿线的公共场地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路外专用停车楼(库)和居住区停车场的备案登记(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停车场备案登记程序规定见附件一)。

  九、 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持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分别到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停车秩序维护措施的审核手续。

  十、 停车场经营企业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分别到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手续(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程序规定见附件二)。

  十一、 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凭有效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事宜,税务机关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中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应使用发票的种类。
   对于临时停车收费,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售的《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式样包括: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五种。《专用发票》自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以自印发票方式批准使用的停车收费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到期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
   对于长期包租停车收费,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税控机打发票、定额发票或上门填开发票,经营项目规定为“长期包租停车收费”。
   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发票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管理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十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的程序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登记(备案类)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5号令第 十三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 自有产权停车场的产权证明材料,受委托经营停车场另需提供委托经营材料[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5号令)第 条];
  (二) 新建公共停车场有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的竣工验收合格材料[依据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5号令)第 条];
  (三) 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符合规定的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有明码标价和计时设施;有相应的停车服务人员、设施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停车场车位示意图)[依据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5号令)第 十二 、 十三条]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停车设施管理部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请停车场经营企业填写《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后,向申报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填写备案事项流程表。
  对身板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填写备案事项流程表。
  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备案
   标准:申办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本岗位负责人:停车设施管理部门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备案意见。填写备案事项流程表,并和申办材料一起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备案意见。填写备案事项流程表,并将申办材料转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 告知和登记
  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负责人:停车设施管理部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通过备案的,在计算机停车场备案软件中登录停车场的相关资料,填写《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并加盖“停车场备案登记专用章”,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填写备案事项流程表,并告知申办人领取上述文书。
  对未通过备案的,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填写备案事项流程表,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居住区停车场备案情况告知国土房屋管理部门。
  时限:与备案同1个工作日。
附件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程序规定
  一、 受理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须持以下材料:
  (一) 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正本及一份复印件;
  (二) 停车场车位示意图一份;
  (三) 居住区非地面停车场长期包租收费标准经经营企业与居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商共同签署的协议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人员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请停车场经营企业填写《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
  二、 核准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物价局的统一规定在《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上核准停车场收费标准并加盖公章。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正本一份、《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停车场车位示意图复印件一份、居住区非地面停车场长期包租收费标准协议复印件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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