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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制定电锅炉供暖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0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工)字[2000]165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
  为促进改善首都环境,鼓励采用电锅炉供暖,经研究,现对电锅炉供暖的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锅炉供暖价格执行燃气、燃油锅炉供暖价格标准,即每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对居民供暖28元,其它为35元。
  二、供暖电锅炉低谷用电价格实行优惠电价即每千瓦时0.16元。
  三、电锅炉采暖价格自1999年至2000年采暖季起执行。供暖电锅炉低谷用电优惠电价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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