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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7 生效日期: 1999-01-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99]第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1999年1月4日

重庆市綦江县跨江人行桥垮塌。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并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坚决防止建设工程事故,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吸取重庆綦江县跨江人行桥垮塌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对本市施工企业近5年内建成使用的基础设施和在建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于1999年2月10日前报告市政府。

  二、广泛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建设职工的质量意识。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健全项目业主负责、承包单位保障、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的质量监控体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三、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审批项目,严禁“三边”工程。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凡是该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公开招标。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严格控制议标工程,杜绝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发包,承包商越级承包、层层转包工程等现象。对于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加大清理整顿建材市场的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材产品准用制度和建材供货质量责任制,逐步推行建材采购招投标制。加大对技术落后、性能差的建材产品和建筑构配件的淘汰力度,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和设备。同时,要依靠技术进步,增加科技投入,积极推广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科技攻关,重点解决住宅工程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降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率。

  六、改进和加强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在内的,以结构安全为主的,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强制性监督。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强化质量监督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和结构的监督检查,对工程结构质量实行强制检测制度,确保结构工程安全可靠。未经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和向社会销售。

  七、加强建设队伍的培训工作。要重点对项目经理、质量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从根本上提高建设队伍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形成人人重视质量,人人确保质量的局面。

  八、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对无报建手续或报建手续不全的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工。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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