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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 2001-11-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1]2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在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3)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登记证书的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申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证明文件,改制为企业的工商登记,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开始,从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日期。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不在同一年度内的,按从优原则计算减免税日期。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在申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向主管国税局提供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证明,并据此计算减免税额。

  三、对已实行移交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及其有关涉税事项。

  四、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填制“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情况表”并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2001年8月28日
附件: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情况表(略)
    2.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列北京企业名单。
附件二: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北京企业名单
序号〖〗部门〖〗单位名称〖〗备注1〖〗建设部〖〗中国建筑设计院〖〗改制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集团有限公司2〖〗信息产业部〖〗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3〖〗国家石化局〖〗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4〖〗国家煤炭局〖〗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集团)〖〗改制为中煤工程设计集团公司5〖〗国家轻工局〖〗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6〖〗国家纺织局〖〗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7〖〗国家有色金属局〖〗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8〖〗信息产业部〖〗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进入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9〖〗国家机械局〖〗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进入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10〖〗广电总局〖〗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进入正在组建的中国广电集团11〖〗民航总局〖〗中国民航机场建设总公司〖〗进入正在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12〖〗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进入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13〖〗〖〗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已进入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14〖〗〖〗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已进入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15〖〗〖〗冶金工业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已进入中国冶金建设集团16〖〗〖〗国电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国家电力公司17〖〗〖〗中国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已进入国家电力公司18〖〗〖〗中国水电顾问有限公司〖〗已进入国家电力公司19〖〗〖〗水利部能源部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已进入国家电力公司20〖〗〖〗中国石化集团北京设计院〖〗进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续表
序号〖〗部门〖〗单位名称〖〗备注21〖〗〖〗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进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2〖〗〖〗中油石油规划设计总院〖〗已进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3〖〗〖〗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已进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4〖〗〖〗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已进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5〖〗〖〗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已进入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26〖〗〖〗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已进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7〖〗〖〗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已进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8〖〗〖〗中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已进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29〖〗〖〗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已进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前款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不再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持转制后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七、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未能清缴的,应随同本单位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欠。
  九、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0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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