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检)字[2000]134号
海淀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理向职工个人收取已购公房供暖费的请示》(海价(法)字[2000]0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供暖费交纳问题规定是明确的。应依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第 九 条、《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5号令)第 十条第四项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价(工)字[1998]第475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