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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的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4 生效日期: 2002-12-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朝政发[2002]65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的细则》已经2002年第27次区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气象局负责组织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区建委、经委、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第四条区气象局负责雷电科普宣传工作,加强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防雷能力;做好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工作,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服务工作。
  本细则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五条区气象局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站(以下简称区避雷检测站)负责全区防雷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对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
  (二)对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设计审核、工程验收;
  (三)对雷电灾情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
  (四)对拒绝检测或整改,造成雷击灾害的单位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等。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设计或施工。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新的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二)区避雷检测站会同区规划部门对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限期改正,直至符合设计标准后方可施工。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工程项目的施工,可分阶段检测验收,竣工验收由区避雷检测站会同区建委、质监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颁发防雷合格证书,未取得防雷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备案。


    第八条实行并坚持对全区范围内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其它设施及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工作由区避雷检测站会同区消防监督处组织进行。
  防雷装置检测每年一次,对油库、气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九条防雷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和检测程序,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检测单位对检测报告负责,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可靠性。


    第十条各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加强防雷工作,定期检查、维修防雷装置,并接受区气象局和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区气象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所发生的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区气象局应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本区发生的重大雷电灾害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 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细则第 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区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经检测不合格,逾期不整改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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