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7 生效日期: 2003-05-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3]1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铂金首饰消费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和要求执行:
  一、铂金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铂金首饰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业务。

  二、从事铂金首饰销售、或兼营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铂金首饰零售业务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从事的铂金首饰零售业务,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国税一[1996]573号)的规定要求,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