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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局直属机构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7 生效日期: 2000-03-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工商发[2000]49号

  西客站、首都机场、天安门、北京经济开发区等直属机构:
  为全面规范市直属机构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广告监督管理力度,现就直属机构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直属机构对管辖区域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在管辖区域内的各类广告经营活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违法广告进行依法查处。

  二、各直属机构对管辖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牌)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相应登记、审批、备案。
  1.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审批,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应对经户外广告设置审经部门批准的经营户外广告(不含天安门、西客站、首都机场地区)自设户外广告进行登记。
  在管辖区域属市重点道路(天安门、西客站、道德机场路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由市局登记审批,批准后将有关资料转辖区直属分局。
  2.电子显示屏(牌)广告,依据《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规定登记审批,由直属分局初审批上报市局审批。
  3.店堂广告,依据《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辖区内设置的店堂广告进行登记和备案。店堂管理者办理经营性店堂广告由辖区内直属分局审批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4.管辖区域内的广告公司代理印刷品广告由辖区直属机构对印刷品广告进行登记审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由市局办理登记或由市局上报国家工商局审批,批准后将有关资料转管辖区域直属分局。
  5.在管辖区域举办临时活动性广告,依据《临时性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由直属机构进行初审,上报市局办理登记审批,批准后将有关资料转辖区直属分局。
  6.在直属机构辖区内发布烟草广告,由市局根据烟草广告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批准后将有关资料转直属机构。

  三、各直属机构应对市局转办的广告案件、投诉举报件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对管辖区内登记审批和市局转来登记审批的广告建立相应的广告管理档案,并将违法广告案件处罚决定书以及日常和广告监督管理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市局广告处。

  四、各直属机构应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广告监管工作程序制度,促进辖区内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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