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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稳步推进租金改革,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的有关文件已印发。根据《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1999)21号)关于“地方单位的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动,并尽快实现同步。租金标准的提高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租金提高后,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减免政策”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我市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市出租的公有住房统一执行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的标准租金。

  二、从2000年4月1日起,在提高房租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已购房职工)增发补贴,月人均补贴额为90元。
  各职级人员月补贴标准为:正局级130元,副局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90元,科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元。
  工人月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90元,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70元。
  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三、行政、事业单位增发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增发补贴的范围,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月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90元(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所需补贴资金暂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五、租金提高后,对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行租金减免,具体规定按照《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执行。

  六、租金提高后,产权单位要提高房屋的维修管理水平。租金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并增发补贴,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此次提租工作顺利实施。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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