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3]5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由地方政府承担企事业单位转制公安机构经费保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由地方政府承担企事业单位转制公安机构经费保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明确要求:对改变隶属关系、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其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统一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解决。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企业事业单位较多、治安情况比较复杂、各地财力不同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地方政府已同意或已承诺承担经费保障的,经费划转方式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二、对于煤炭企业转制公安机构所需经费保障,按照2003年省政府第4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办理。
三、对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一、二、三分局(原电力工业局公安处、邮电邮政管理局公安处、烟草专卖局公安处)和吉林省地方铁路公安局(拟将原延边州公安局长岭分局改由省公安厅直属)所需经费,采用过渡期的办法解决。一、二、三分局从2003年9月1日起计算,过渡期为3年;吉林省地方铁路公安局从确定划归省公安厅直属的日期起计算,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内由原企业一次性或按年度将转制公安机构所需经费划转到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按年度划转到省公安厅。过渡期满后,由省财政厅承担转制公安机构所需经费。改制移交时,由省公安厅商原企业将公安机构的办公场所、车辆、装备等资产一并移交省公安厅管理;对公安机构的债权和债务,在清查、核对确认的基础上,由原企业与省公安厅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地方政府同意接收,但因地方财力有限而暂未承担经费保障的地方,可采取过渡期的办法解决,过渡期从2003年7月1日起计算,但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过渡期内由地方政府商原企事业单位确定各自承担的经费数额及经费划拨方式,过渡期满后完全由地方政府承担。
五、对地方政府无力承担、不予承担经费保障的转制公安机构予以撤销,原核定的专项编制由省里统一收回。
六、地方政府已同意或已承诺承担经费保障(含采取过渡期办法解决)的,其现有人员中经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录警考试、考核、体检等合格尚未办理录警手续的,由所在市州以上政府人事、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录警手续,与已办理录警手续的人员同样使用国家下达的公安转制专项编制和专项增干指标,并随转制公安机构划到地方公安机关管理。地方政府无力承担、不予承担经费保障的,其现有人员中经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录警考试、考核、体检等合格尚未办理录警手续的,由所在市州以上政府人事、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录警手续,与已办理录警手续的人员同样使用当地公安机关现有空编接收安置;当地公安机关现有空编安置不了的已办理录警手续的人员,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到其他公务员岗位。凡地方公安机关接收安置或地方政府安置到公务员岗位的,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过渡手续;不符合公务员过渡条件的,由所在企事业单位自行安排。
七、鉴于转制后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已正式纳入地方公安序列,这些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各地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并按程序报批。
八、各地方政府要在2003年11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省政府督查室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办。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编办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